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0年度,3668號
PCEV,110,板小,3668,2021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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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366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劉冠輝


被 告 姚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利息,暨自一一○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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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