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0年度,3087號
PCEV,110,板小,3087,2021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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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308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孫宏譯 
      王姳涵 
被   告 劉婕翎(原名許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元自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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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