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1439號
原 告 吳桃枝
被 告 范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貳佰伍拾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 年9 月8 日14時45分許,在新北 市○○區○○街000 巷00號雜貨店飲酒後,因向原告攀談遭 拒,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人均可出入之前開處 所,以臺語:「給人家包爽、幹你娘、臭機掰」等穢語辱罵 原告,足以毀損原告之社會人格及名譽,並對原告指指點點 ,影響原告家人,原告人格遭被告侮辱,造成原告身心傷害 。為此,爰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8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因被告上開公然侮辱行為,致原告名譽權受損, 被告上開行為已不法侵害原告之人格法益,且與原告所受 損害間具相當因果關係,而構成民事侵權行為等事實,有 本院109 年度審簡字第522 號刑事判決在卷可參,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刑事案件偵審卷宗,核閱屬實,又被告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
436 條第2 項、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視同 自認,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二)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不法侵害 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 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 條第1 項 前段亦有明定。而所謂相當之金額,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 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 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47年台上第1221號、51年台上 第223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不法侵害原告名譽 權之侵權行為事實,業經認定於前,堪認原告因被告上揭 公然侮辱行為,而受有精神上痛苦,原告依前開規定,請 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核屬有據。爰審酌原告自陳無業、 名下無不動產等情,另參酌兩造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 細表所示資力狀況,經綜合考量兩造之關係、身分地位、 經濟狀況、被告之侵權行為態樣暨情節等一切情狀,認原 告請求8 萬元之非財產上損害尚屬過高,應核減為2 萬元 為適當。
(三)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 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 債權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 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 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 效力。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 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33 條第1 項、第229 條第2 項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 付之損害賠償,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且無確定期限及約 定利率,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 0 年4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 利息,併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2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 年4 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原 告聲請供擔保宣告假執行之部分,僅係促使法院職權發動, 毋庸另予准駁之表示。至原告敗訴之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 即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規 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原告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 0 元,依勝敗訴比例,由被告負擔250 元,餘由原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