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司簡調字,110年度,2179號
PCEV,110,板司簡調,2179,2021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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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179號
聲 請 人 吳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慶生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 ,繳納聲請費,其中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 ,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 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 收五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為遷讓房屋及給付漏水維修費用一事對相 對人吳慶生聲請調解,惟聲請人未載明聲請調解金額,經本 院於民國(下同)110年11月16日通知聲請人應於通知送達翌 日起10日內陳報聲請調解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0之規定繳納聲請費,而該通知業於同年月19日送達聲請人 ,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板橋簡易庭民 事科裁判費繳納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逾期迄 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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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