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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司小調字,110年度,4035號
PCEV,110,板司小調,4035,2021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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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司小調字第4035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王祥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405 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位於桃園市中壢區,有相對人 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憑,揆諸前 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 該管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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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