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保險簡字第2號
原 告 蔡幸澐
訴訟代理人 陳玫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
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33,065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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