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板簡字第1049號原 告 廖振傑 被 告 李绣美 郭良平 李陳愛嬌 秦李愛惜 吳麗鳳 柳志龍 周致宏 周致偉 周致雯 李金泉 李健德 李珍玉 李萬興 李麗燕 李信福 吳阿益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馮兆麟 訴訟代理人 李育霖 邱婉婷 被 告 王廖信雲 賴廖素雲 廖泳隆 廖翠雲 林旗雄 林洪秀汝 林玉霞 林志豪 林聖恩 兼上 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渝庭 被 告 林秋月 林木土 林木宗 廖廷賢 廖魏秀鑾 廖明月 廖美惠 廖家涵 廖昭雄 林彩雲 林彩鳳 林增松 住新北市○○區○○里000鄰○○路00 號0樓 林文三 林彩惠 林彩霞 林文昌 林文盛 廖廷肇 廖雪美 陳怡如 陳彥旭 陳昱璋 陳楊秋香 陳燕華 陳丁真 陳秉安 陳青清 陳富子 陳瑞雲 陳宏文 李罄余 陳渼靜 陳熙元(原名:陳柏元) 陳永祥 陳麗英 陳永春 陳立慧 邱武彥 邱雲英 邱麗雲 邱麗卿 邱建興 邱建鴻 廖秋蘭 廖宗能 廖宗盛 廖秋菊 廖宗裕 廖建源 廖尾 童廖碧 葉春華 葉淑華 葉冠辰 廖秋隆 林麗華 廖仁祥 廖哲銘 廖子臻 廖傅瑞珠 廖泳結 廖苡茹 徐鳳珠 廖許秀蓮 廖宗明 廖芬蘭 廖宗進 廖仁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本件於民國110年12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三、兩造應於111 年 1月26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 繕本逕送對造:㈠、系爭土地是否有因物之使用目的而不能 分割之情形?㈡、系爭土地何時開始作為公眾通行之人行道 使用?管理機關對於系爭土地所有權人有何補償?㈢、是否 同意以變價分割為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法?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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