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國簡字,109年度,13號
PCEV,109,板國簡,13,2021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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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國簡字第13號
原 告 蘇彤彤

被 告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范姜坤火
訴訟代理人 張宜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一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 110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應於110年12月29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 繕本逕送對造:㈠、原告係於系爭人行道何處跌倒?如何跌 倒?相關事證?㈡、原告因系爭傷害而自美仁欣診所離職之 相關事證? ㈢、原告因系爭傷害需由專人全日照護之理由? 相關事證?㈣、依原告所提新北市政府陳情案件進度查詢結 果(見本院卷第97頁),新北市政府係於109年7月24日將原 告陳情內容通報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工務課承辦人員,原告係 於何時以何方式就系爭事故向新北市政府陳情?相關事證?四、被告訴訟代理人應於 110年12月29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 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㈠、新北市板橋區光武街內由被 告設置或管理之公共設施範圍?請以道路平面圖為底稿標示 ,並輔以載有拍攝日期之彩色照片說明之。新北市板橋區公 所 110年10月27日函覆稱:光武街之瀝青路面及附屬設施( 排水側溝)為該所道路養護範圍?㈡、本件原告主張系爭事 故發生地點為與系爭人行道相連電線桿旁瀝青路面(見本院 卷第93頁;第 247頁)是否為被告管理範圍?就就該等與人 行道相連之瀝青路面與人行道間之高低落差,被告養護瀝青 路面過程有無檢測、巡查?相關事證?㈢、原告主張因系爭 事故支出之醫療費用為新臺幣 5,060元,是否爭執?㈣、主 張原告就系爭事故與有過失之相關事證?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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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