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板橋簡易庭(刑事),板秩字,110年度,304號
PCEM,110,板秩,304,202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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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板秩字第304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賴友仁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0年12月13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10389529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友仁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0年12月9日晚上11時33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街00號前。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員警執行巡邏勤務時,因酒後騎乘MMC-010 1號普通重型機車後方負載友人黃煥智,為警方攔查,並依 法對其告發酒後駕車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依法 執行公務之員警,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密錄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三、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 ,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2,000 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定有明文。被移 送人雖辯稱其未推擠員警且未將香菸大力丟擲於地,香菸是 不小心掉出來云云,惟觀諸卷附監視器錄影畫面暨翻拍照片 ,可見被移送人於員警執行職務之現場,確有推擠員警,並 刻意將菸盒丟擲於地之舉,顯然係以顯然不當之行動相加於 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被移送人前開辯解,難認可採。是核 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非行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原因、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 、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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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