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板橋簡易庭(刑事),板秩字,110年度,272號
PCEM,110,板秩,272,2021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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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板秩字第272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張世興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0年10月31日新北警永刑字第110420509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世興不罰。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張世興與被害人劉林生上下樓層 鄰居關係,因噪音問題存有嫌隙,竟基於藉端滋擾他人犯意 ,於民國110 年9 月1 日0 時21分、同年月3 日0 時6 分、 同年月4 日0 時19分、同年月4 日1 時28分、同年月4 日22 時37分、同年月6 日23時34分、同年10月6 日23時30分、同 年10月12日21時59分、同年10月12日22時20分、同年10月12 日22時3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弄0 號 ,徒手按壓被害人劉林生4 樓住處門鈴,案經被害人劉林生 檢據監視器影像,報請警方處理。因認被移送人有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藉端滋擾住戶之行為。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適 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亦有明定。三、移送意旨認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8條第2 款之行為,無非係以被害人劉林生所提出大門、家 中之監視器影片為主要論據。惟被移送人堅詞否認有前開滋 擾住戶之犯行,又觀諸卷附監視器影片僅有電鈴聲響並未拍 攝到係何人按壓電鈴,故無從認定按壓電鈴之人確為被移送 人,是以,揆諸前開說明即難認被移送人有何藉端滋擾住戶 之情。此外,移送機關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移送人確有 移送機關所指之藉端滋住戶之行為,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對 被移送人為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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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