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貨款補充判決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0年度,3611號
TPSV,110,台聲,3611,2021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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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3611號
聲 請 人 謝諒獲

      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K. Hung 
聲 請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書賓等間請求給付貨款補充判決聲請訴
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本院裁定(108 年度台
抗字第67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毋庸選任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台聲字第1940號裁定駁回,並於民國110 年9月1日公示送達,有公示送達公告附卷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謝諒獲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至聲請人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並非原裁定當事人,其為本件聲請,於法亦屬不合。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方 彬 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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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