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貨款聲請補充判決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0年度,3608號
TPSV,110,台聲,3608,2021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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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3608號
聲 請 人 謝諒獲

      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K. Hung 
聲 請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書賓等間請求給付貨款聲請補充判決事
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2
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43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毋庸選任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台聲字第1937號裁定駁回,並於民國110 年9月1日公示送達,有公示送達公告附卷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謝諒獲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至聲請人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並非原裁定當事人,其為本件聲請,於法亦屬不合。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方 彬 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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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