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 胡乃介等與覃康定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再審公示送達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0年度,3312號
TPSV,110,台聲,3312,2021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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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3312號
聲 請 人 胡乃介
      胡乃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覃康定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再審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312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
按聲請人於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者,應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未依前開規定指定送達代收人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第149條第5項定有明文。查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87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之上訴人周海積周海蓮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聲請人胡乃介胡乃珍為原確定裁定共同上訴人胡乃丕之繼承人,對於本件再審聲請有合一確定之必要,視為共同聲請人。惟胡乃介胡乃珍分別於民國49年間、57年間遷出美國,有戶籍謄本可稽,於我國均無送達處所,亦未指定在我國之送達代收人,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黃 麟 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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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