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擔保金聲明異議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0年度,2490號
TPSV,110,台聲,2490,2021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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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490號
聲 請 人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玉麟
      簡正雄
聲 請 人 謝諒獲

      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Turner MAF Corp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K. Hung
聲 請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井強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擔保金聲
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
抗字80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 107年度台抗字第 809號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惟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敘明。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人聲請再審,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於本院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繳納裁判費者,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9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其補正而逕行駁回其聲請。本件聲請人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謝諒獲對於本院107年度台抗字第809號駁回其抗告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另以 109年度台聲字第1914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2月1日對聲請人為公示送達,有卷附本院公示送達公告足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繳裁判費,依上說明,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另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並非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其聲請再審於法未合,亦難准許。又



本件再審之聲請既不合法,自無提案予民事大法庭之必要,爰併駁回其提案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主筆)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張 恩 賜
法官 王 本 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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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井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