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最高法院(民事),台抗字,110年度,1389號
TPSV,110,台抗,1389,2021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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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389號
再 抗告 人 麗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弘泰營造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有福
再 抗告 人 興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正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季玉玲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110 年度抗
字第99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再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 項準用同法第466條之1第1 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抗告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 年度抗字第99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為其訴訟代理人,且未釋明其具有律師資格。再抗告人雖向本院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經本院以110 年度台聲字第2700號裁定予以駁回,並於民國110 年10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茲已逾相當期間,再抗告人仍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再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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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麗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