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 袁靜如等與陳鄭垚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聲請法官迴避再抗告公示送達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台抗字,109年度,1299號
TPSV,109,台抗,1299,2021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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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1299號
再 抗告 人 袁靜如

      謝諒獲

      黑手黨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再 抗告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再 抗告 人 一太事務機器行

法定代理人 孫子成
再 抗告 人 李光南

      Highberger, 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K.Hung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陳鄭垚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聲請法官迴避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九年度台抗字第一二九九號裁定對於再抗告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
按再抗告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之規定至明。本件再抗告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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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黑手黨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