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3050號
聲 請 人 祭祀公業周明珠
法定代理人 周重安
周承俊
訴訟代理人 陳在源律師
張梅音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鄭松雄等間請求確認
地上權不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5月5日本院判決,聲
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自明。查相對人即上訴人鄭松雄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1045號判決(下稱原判決)主文第1項至第6項、第8項、第9項、第11項關其不利部分,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惟就原判決主文第5 項「鄭松雄、沈祺舜、沈祺發、沈祺鈞、沈祺雄、周承俊應與胡家樂(上6人下合稱沈祺舜等6人)將臺北市○○區○○段○○段○○○○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號)坐落臺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如附圖編號A 部分(面積二點六五平方公尺)拆除,將該部分土地返還祭祀公業周明珠。」部分,並未於上訴狀或理由狀內合法表明上訴理由,此部分之上訴自非合法,其上訴效力不及於未提起上訴之沈祺舜等6 人。則鄭松雄於民國109年8月18日具狀撤回前對原判決主文第5 項部分所為之上訴(見本院卷169 頁),應生效力,該部分第三審訴訟繫屬即因其撤回上訴而溯及的消滅,其結果與未提起上訴之情形相同(原判決關此部分應溯及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3050號判決就此部分毋庸為任何裁判,自無裁判有脫漏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自難准許。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