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等罪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台抗字,110年度,1507號
TPSM,110,台抗,1507,20211208,1

1/1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507號
抗 告 人 李俊琳


      胡白玫


共   同
代 理 人 謝協昌律師
上列抗告人等因背信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 110
年7月26日駁回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
第22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壹、關於抗告人李俊琳胡白玫共同背信部分:一、本件抗告人等因背信案件,經原審於民國109 年11月30日以 109 年度上重訴字第28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無罪判決,改判 論處其等共同犯背信各罪刑及諭知沒收等(下稱原判決), 抗告人等不服,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110 年度台上字第21 79號判決,從程序上駁回其等上訴確定。抗告人等以有下列 再審事由,依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及第421 條 之規定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之執行:
㈠原判決就其等於105年5月11日,以臺北市○○區○○段0 ○ 段000地號土地(即小南門開發案土地,下稱118地號土地) 持向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票券)聲請增加 動用保證發行商業本票金額新臺幣(下同)5,860 萬元,及 輾轉持向中華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設定6億5,065萬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實際貸得4億2,500萬元部分(見原判決第39、40 頁),均以「無排除係為小南門開發案之興建、開發等開銷 支出,自難認有何背信之犯行」、「無法排除增貸部分,係 用於興建案之相關支出,就此部分縱有民事債務不履行之爭 議,惟並無證據證明抗告人2人於胡白玫取得118地號土地後 ,在小南門開發案之運作過程中,仍有財產上之不法情事, 自難逕認此部分有公訴人所指之背信犯行」,而就上開2 被 訴事實,於理由敘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下稱不另為無罪諭 知部分)。
㈡其等於104 年12月21日,以杰昇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杰昇公 司)為借款人,持該118地號土地向兆豐票券抵押貸得3億2, 010萬3,721 元,供為支付購買該118地號土地部分價款之行



為,應係與上開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之事實相同,均係為履 行其等與告訴人李承恩所簽訂之投資協議而為,主觀上難認 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意圖。原判決漏未審酌上開不 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之相同事證、說理與評價,致未就原判決 事實(下稱事實)二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此部分有重要證 據漏未審酌之再審事由。
㈢其等係於完成業務侵占行為之後,為履行與告訴人間之投資 協議,而有事實二之抵押貸款行為,但告訴人之損失並未因 而擴大,事實二部分,應係先前業務侵占挪用告訴人匯入款 之「不罰後行為」,而與背信罪之要件不該當。其等之後未 以告訴人為該土地之信託登記受益人,僅係債務不履行,難 認有何背信之不法所有意圖。
㈣原判決認抗告人等有事實二所示之背信犯行,並未以卷附即 聲證一之「信託協議書」憑為認定有罪或無罪之依據,足認 該「信託協議書」係未經原判決調查、斟酌之新證據。其等 既已依信託協議書完成取得118 地號土地之任務,即無背信 可言。
㈤信託法之信託關係中僅有「信託受益人」,並無「信託利益 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僅受託人依信託目的對於信託財 產有管理處分權限,被指定為信託受益人之人,僅依信託契 約享有受益權,對信託財產並無管理處分之權限。故依本件 「信託協議書」之內容,僅能解釋胡白玫係為告訴人之利益 而為信託,並無必須以告訴人為信託利益人或受益人之意思 。
㈥依卷附聲證八「陽信信託契約書」等信託契約書之內容可知 ,「信託關係人」與「信託利益人」並不相同,胡白玫以自 己為受益人設定土地信託,並無為自己不法利益及損害告訴 人利益之意圖,應無背信故意。另依卷附其等再審補充理由 ㈠暨停止刑罰執行聲請狀附之聲證一至十三所示原判決漏未 審酌之新證據等,綜合判斷結果,其等向兆豐票券聲請授信 ,全係為該118 地號土地之合建案而作成;況上開104 年12 月21日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務人杰昇公司,已於107 年5 月 15日全數清償債務,並於同年月17日塗銷抵押權,足證明抗 告人等並無為自己不法利益或損害告訴人利益之背信故意, 亦無本件犯罪所得;本件純係民事糾紛。
二、原裁定以:
㈠原判決已審酌過上開聲證六、十一至十三,憑以認定抗告人 等取得118地號土地過程、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4億5,600 萬 元,向兆豐票券貸款,取得3億2,010萬3,721 元、用以支付 購買該118 地號土地之部分價金;胡白玫未依約辦理告訴人



為信託受益人之信託登記,反以自己為信託受益人,簽訂自 益信託契約等過程;並對如何認定:抗告人等解釋信託協議 書中之「信託關係人」與「信託利益人」無涉,係以辭害意 ;抗告人等本件背信行為,並非其等業務侵占後之「不罰後 行為」;其等否認犯罪之辯詞,不足採信;其等有事實二所 示之共同背信犯意與犯行;抗告人等因本件背信而有上開 3 億2,010萬3,721元犯罪所得等,皆依據卷內資料,詳敘認定 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聲證六、十一至十三所示之證 據,尚無漏未審酌之情事。
㈡綜合聲證一至十三所示之證據,皆不足以動搖原判決所認定 事實之理由。
㈢原判決關於抗告人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係因認定抗告人 等與告訴人間之投資協議關係尚未終止,於胡白玫取得 118 地號土地之後,進入小南門開發案之興建開發階段,抗告人 等確有開發進程,因而就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之貸款或抵押 權設定,皆為有利於抗告人等之解釋,認此部分難認抗告人 等有背信之犯意與犯行。但此等取得118 地號土地之後,為 完成土地開發目的所為之抵押貸款,其時程與目的,與事實 二取得118 地號土地當時之背信有罪部分,不論行為階段、 抵押貸款目的與事實脈絡,皆不相同。抗告人等將二者混為 一談,認事證相同,應為相同之說理與評價,尚有誤解。 ㈣抗告人等此部分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停止刑 罰執行之聲請,亦應駁回。
三、抗告意旨略以:
㈠原裁定援引原判決將「信託關係人」直接推斷為「信託利益 人」,顯與信託法之規範不符,且無法律依據,有上開聲證 八至十等信託實務契約書可佐證。原裁定未審酌聲證八至十 等新證據,亦未說明是否可憑為聲請再審之理由,有理由不 備之違法。
㈡依上開聲證八至十之實務契約,已足證明「信託關係人」不 是「信託受益人」或「信託利益人」,則抗告人等未以告訴 人為「信託利益人」,自不構成背信行為,應有再審事由。 ㈢其等已依信託契約購得118 地號土地,原判決就不另為無罪 諭知部分所持之理由,可完全適用於事實二部分,應同為無 罪之諭知。且其等如有背信意圖,何須積極另支出金錢,以 推動小南門開發案,使告訴人與抗告人等同受開發利益?足 證抗告人等確無為自己不法利益或損害告訴人利益之意圖。 本案純係民事糾紛。
四、惟查:
㈠原判決已說明胡白玫受託購地之時,即應以因受託取得之足



額現金購買無負擔之118 地號土地,且於胡白玫受託登記為 118 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時,應以該無任何貸款負擔之土地 ,依「信託契約書」所約定,有效保障告訴人全額出資購地 權益之本旨,即以告訴人為信託受益人之方式,向銀行辦理 信託契約,抗告人等竟共同違背上開受託義務,以該土地設 定抵押貸得之款項,支付該地之購地價款,使該地有抵押權 設定並擔保第三人債務之無謂負擔,嗣並以自己為信託受益 人,將該土地信託予陽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顯違背受 託義務並嚴重損害告訴人財產上之利益(見原判決第23至26 頁)。
㈡原裁定已說明: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不論抵押貸款之行為 時程、目的與事實脈絡,皆與事實二之背信事實不同,不能 混為一談;經綜合聲證一至十三所示之證據,皆不足以動搖 原判決所認定事實之理由。
㈢抗告人等為告訴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之不法利益,而為 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告訴人財產上之利益時,其 背信犯罪行為即已完成,不因嗣後土地開發案可能獲利,或 抵押權登記業已塗銷,而有影響。
㈣原裁定駁回抗告人等此部分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經 核尚無不合。
五、抗告意旨置原裁定之論敘於不顧,徒憑己意,再為事實上之 爭辯,或以原裁定已說明之事項,漫事指摘原裁定違法,其 此部分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貳、關於抗告人等共同業務侵占,及李俊琳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 文書部分: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 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5 條定有明文。
二、原判決事實三部分,係維持第一審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 一重論處李俊琳犯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尚犯行 使登載不實業務文書)罪刑之判決,駁回其此部分在第二審 之上訴;就事實一部分,係撤銷第一審論處抗告人等共同犯 背信罪之有罪判決,改判論處其等共同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 之業務侵占罪刑。核分屬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項第1款及 同條項第3款所列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三、原審法院既就抗告人等此部分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 予以裁定,依上揭說明,即屬不得抗告。抗告人等猶提起抗 告,自非適法,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 英 勇
法 官 洪 兆 隆
法 官 楊 智 勝
法 官 吳 冠 霆
法 官 黃 瑞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1/1頁


參考資料
陽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杰昇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