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台上字第6101號
上 訴 人 洪滙森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第二審判決(110 年度上訴字
第788號,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220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非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綜合全案證據資料,認定上訴人洪匯森有其事實 欄所載未經許可,持有如其附表編號1、2所示非制式改造手 槍及槍砲主要組成零件槍管之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之科刑 判決,改判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第7條第4項規定,論處上訴人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 罪刑。另維持第一審關於上訴人前開犯罪所諭知沒收部分之 判決,而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對於此部分之上訴,已詳敘其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三、證據之取捨及事實之認定,均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其採 證認事並未違背證據法則,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上訴 第三審法院之適法理由。本件原判決係依憑扣案如其附表編 號1、2所示非制式改造手槍、槍管,並佐以搜索扣押筆錄、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槍枝初步檢視報告表暨照片、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等證據資料,以及上訴人自承為警在其 住處查獲上開扣案之手槍、槍管等情,而據以認定上訴人有 其事實欄所載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槍砲之主要組成零 件等犯行,已詳敘其採證認事之理由。並對於上訴人所辯: 其透過網路購買合法槍枝,並不知查獲之槍枝、槍管為具有 殺傷力之違禁物云云,何以不足以採信,已斟酌卷內資料詳 加指駁及說明。其論斷說明俱有前揭證據資料可稽,且不違
背證據及論理法則,而關於上訴人犯意之認定,係原審採證 認事之職權,其此項職權之行使,既無違背證據法則之情形 ,自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至上訴人於原審未曾聲請勘驗本 件警方搜索之錄影光碟內容,以究明本件扣案具有殺傷力之 槍枝係經警組合而成等事項,而依卷內刑案現場照片,已顯 示經警在上訴人之住處查獲槍身、彈匣及槍管後,當場於上 訴人面前,以該槍身及適合之槍管,組裝完成可正常釋放擊 錘並打擊撞針之槍枝等情,惟槍枝原得自由拆卸或組裝,適 合零件組裝後仍為完整槍枝,故持有完整槍枝或其全部適合 零件,不過是持有方式不同。上訴人所持有槍身、彈匣及槍 管既經警同時查獲,且當場組合成為完整槍枝,並經鑑定機 關據此鑑定具有殺傷力,自不因查獲上訴人非法持有槍枝時 係呈拆解狀態,而影響其本件持有非制式手槍犯行之認定。 原審斟酌上揭相關事證已臻明確,因欠缺調查之必要性,未 就該部分再行調查,亦無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可言。又依卷 內上訴人筆錄,上訴人於警詢時已供承:搜得本件扣案槍枝 、槍管之地點即高雄市○○區○○里○○00之0 號,為其所 居住等語,復於原審坦認該等槍枝、槍管係在其住處所扣得 等情,上訴人卻於法律審之本院改稱其未居住上開地點云云 ,且其上訴意旨猶以原審所不採之前揭辯解,並謂本件具有 殺傷力之槍枝係經警組合而成,原審未勘驗警方搜索之錄影 光碟,而未調查上開事項,顯有違誤云云,就其本件持有具 殺傷力非制式手槍犯行之單純事實,再事爭辯,據以指摘原 判決違法,依前揭說明,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四、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其犯罪情狀確可憫恕,在客 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認為即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 ,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本件上訴人所為持有具殺傷力 之非制式手槍及已貫通之金屬槍管,對他人之身體、生命構 成危險,在客觀上並無情輕法重而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之情 形,尚難認有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上訴意 旨謂其本件犯行終了時間,係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 施行後未久,且已悔改云云,任意指摘原判決未依刑法第59 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為不當,同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五、其餘上訴意旨均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 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徒就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 事項,及不影響於判決結果之枝節問題,漫事爭論,顯與法 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之首揭 說明,本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以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昌 錦
法 官 林 恆 吉
法 官 周 政 達
法 官 侯 廷 昌
法 官 林 海 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