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刑事),台附字,109年度,9號
TPSM,109,台附,9,2021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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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台附字第9號
上 訴 人 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 全
訴訟代理人 高志明律師
      駱建廷律師
      蕭千慧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榮錦
訴訟代理人 賴柏翰律師
被 上訴 人 Denis Opitz(中文姓名歐德甯)



被 上訴 人 Inopha AG


代 表 人 Okle Andreas Willi

參 加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林煒倫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違反證券交易法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
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判決(107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按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 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 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甚明。二、本件被上訴人林榮錦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審法院將 第一審判決撤銷,並判處無罪後,檢察官不服原審法院所為 之刑事第二審判決,上訴人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均分別提 起上訴到院。因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 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 ,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0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 勤 純
法 官 王 梅 英
法 官 莊 松 泉
法 官 李 釱 任
法 官 蔡 新 毅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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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