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台附字第15號
上 訴 人 林玉英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律師
被 上訴 人 簡寶香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偽造文書等罪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
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 帶民事訴訟之訴者,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 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2項規定甚明。上揭所謂對於刑 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
二、本件原判決以被上訴人簡寶香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案 件,已經原審維持第一審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被上訴人 無罪之判決,因而對於上訴人林玉英所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部分,亦維持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其假執行聲 請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而檢察官就本件關 於被上訴人之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 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其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 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從而,上 訴人提起本件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95條前段,作成本判決。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昌 錦
法 官 周 政 達
法 官 林 海 祥
法 官 江 翠 萍
法 官 侯 廷 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