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著訴字,109年度,116號
IPCV,109,民著訴,116,20211217,2

1/1頁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著訴字第116號
原 告 阿布札比能源 開發公司(Abu Dhabi National O
il Company,簡稱ADNOC)



法定代理人 賽姆莫罕德海門賽姆爾黛爾(Salem Mohammed Ham
ad Salem Al Darei)

訴訟代理人 許綾殷律師
陳思涵律師
郭建中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霈栩律師
被 告 冠捷油品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清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事件,前經本院於 民國110 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於同年12月14日 具狀聲請再開言詞辯論,敘明兩造業已達成和解,請求本院 再開言詞辯論並製作和解筆錄,此有原告提出之民事陳報狀 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乙紙在卷可稽,故本件應有再開言詞辯 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玫玲




1/1頁


參考資料
冠捷油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