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109年度,32號
IPCV,109,民專訴,32,20211229,2

1/3頁 下一頁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32號
原 告 傑智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豐堂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啓元律師
被 告 華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石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複代理 人 謝深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昱維律師
李增胤律師
洪聖濠律師
徐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
國110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 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 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查本件原告 起訴時,其訴之聲明原為:「一、被告華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被告公司)與被告鄭石治(被告2人部分以下合稱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暨自109 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不得直接或間接、自行或委請他人製造、為販賣之 要約、販賣、使用或進口『雙轉輪高效率焚化爐(2Rotor+TO 爐)』(下稱系爭設備)及其他侵害中華民國第I629092號專 利(下稱系爭專利)或第I412717號專利之產品。三、前項 聲明之侵權產品,應予回收並銷毀。」等語(見本院卷一第 20頁),嗣於民國109年9月21日當庭撤回前揭中華民國第I1 412717號專利部分之請求,並經被告當庭表示同意(見本院



卷四第8頁),復於110年8月31日具狀減縮上開聲明為「一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0萬元,暨自109年1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不得 直接或間接、自行或委請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 使用或進口系爭設備及其他侵害系爭專利之產品。三、前項 聲明之侵權產品,應予回收並銷毀。」等語(見本院卷五第 75頁),經核原告上開所為撤回,以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均合於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係發明系爭專利專利權人,於106年12月間向訴外人台 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積電)提出包含系爭 專利之有機廢棄處理裝置設備規格建議,而經台積電於107 年1月間採納為其採購有機廢棄處理裝置採購規格。被告 公司依據上開採購規格,而於107、108年間開始製造販賣系 爭設備與半導體業者,原告則於107年8月9日、109年1月6日 分別以電子郵件、律師函通知被告公司其所提供之系爭設備 侵害原告系爭專利,然被告公司於109年1月16日函覆原告稱 其未涉侵權,且持續產銷系爭設備,顯屬故意侵害原告系爭 專利之權利。又被告公司業務處劉邦昱處長於109年3月2 日傳送附件關於系爭設備技術資料之電子郵件與台積電時, 誤將原告業務人員即「Tommy」列為收件者,原告經比對技 術後,發現被告公司所提供與台積電F18P3廠之系爭設備技 術內容確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4、15、23、25、27之權利範 圍,而侵害原告系爭專利
㈡被告鄭石治為被告公司之負責人,與被告公司有共同製造、 販賣系爭設備之行為,且其執行上開侵害原告系爭專利之公 司業務,爰依專利法第96條、第97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85條第1項、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對被告提起本件共同排 除侵害及連帶損害賠償之請求。
㈢並聲明:
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0萬元,暨自109年1月1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不得直接或間接、自行或委請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 、販賣、使用或進口系爭設備及其他侵害系爭專利之產品。 ⒊前項聲明之系爭設備,應予回收並銷毀。
⒋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原告雖以前揭109年3月2日電子郵件附件關於系爭設備技術資 料作為本件被控侵權物即系爭設備之比對依據,然上開資料 與台積電109年10月23日陳報狀所提出關於系爭設備之資料 內容並不相符,無法證明是被告公司所提供與台積電F18P3 廠之系爭設備技術資料,即無從進行比對。
㈡系爭專利請求項14、15、23、25、27業經經濟部及本院109年 度行專訴字第44號行政判決為舉發成立之認定。且依附表所 示乙證7、8、9、13、14、21、22等先前技術,業已分別揭 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4、15、23、25、27之個別技術特徵,而 由乙證7、8或乙證7、9或乙證7、21、2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乙證7、8或乙證7、9或乙證7 、21、2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乙 證7、8、13或乙證7、8、14或乙證7、9、13或乙證7、9、14 或乙證7、21、22、13或乙證7、21、22、14之組合足以證明 系爭專利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乙證7、8、13或乙證7、8、 14或乙證7、9、13或乙證7、9、14或乙證7、21、22、13或 乙證7、21、22、1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5不具 進步性;乙證7、8、13或乙證7、8、14或乙證7、9、13或乙 證7、9、14或乙證7、21、22、13或乙證7、21、22、14之組 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7不具進步性。再者,系爭設備 亦未落入系爭專利上開請求項之申請專利權範圍。 ㈢被告於原告公司申請系爭專利前,已在國內實施完成必要之 準備,故依專利法第5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系爭專利之效力 不及於被告。又原告所舉事證無從證明被告公司構成侵權行 為之故意或過失、因果關係、不法性等要件,故其請求被告 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即屬無據。
㈣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整理並補充兩造不爭執事項及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二第 84頁至第85頁、本院卷四第9頁至第10頁,並依判決格式修 正或刪減文句,或依爭點論述順序整理內容): ㈠兩造不爭執事項:
 ⒈原告係系爭專利專利權人。
 ⒉被告公司業務處劉邦昱處長於109年3 月2 日寄發電子郵件 ,收件者為「Po-Hsuan Huang黃柏勛」(台積電新建工程處 人員)、「DRC00扶亞民#技術總監」(被告公司技術總監) 及「Tommy」(原告業務人員),該電子郵件之附件為被告 公司提供給台積電系爭設備之技術資料。
 ⒊被告公司於108年12月24日公開發行說明書中第38頁記載於10 7年度提供給半導體業「2Rotor、TO」設備計9套,於108 年 度提供給半導體業「2Rotor、TO」設備計9套。



 ⒋原告於109年1月6日以律師函通知被告公司,表示其提供台積 電15P7(台積電中科十五廠第七期)及F18P1(台積電南科 十八廠第一期)廠區之VOC設備,侵害原告系爭專利。被告 公司則於同年1月16日回覆未涉侵權。
 ⒌系爭專利分別於108年4月15日、109年3月16日向經濟部智慧 財產局申請更正申請專利範圍。
 ㈡兩造爭執事項:
 ⒈系爭設備是否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4、15、23、25、27? ⒉系爭專利有效性:
 ⑴乙證7、8或乙證7、9或乙證7、21、22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
 ⑵乙證7、8或乙證7、9或乙證7、21、22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
 ⑶乙證7、8、13或乙證7、8、14或乙證7、9、13或乙證7、9、1 4或乙證7、21、22、13或乙證7、21、22、14之組合是否足 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
 ⑷乙證7、8、13或乙證7、8、14或乙證7、9、13或乙證7、9 、 14或乙證7、21、22、13或乙證7、21、22、14之組合是否足 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5不具進步性?
 ⑸乙證7、8、13或乙證7、8、14或乙證7、9、13或乙證7、9、1 4或乙證7、21、22、13或乙證7、21、22、14之組合是否足 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7不具進步性?
⒊被告於原告公司申請系爭專利之前是否已在國內實施完成必 須之準備?
⒋系爭設備如果侵害系爭專利,被告公司是否有侵權之故意或 過失?如被告公司有侵權之故意或過失,則原告請求被告連 帶負損害賠償是否有理由,其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額為何?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被告抗辯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有應撤銷之原因,依智 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規定,本院就被告就系爭專利提出 之有效性抗辯是否有理,應自為判斷。又系爭專利之申請日 為106年12月19日,並經智慧局於107年6月1日審定後於同年 7月11日公告,故系爭專利有無撤銷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 時所適用106年1月18日修正公布、同年5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 為據(下稱106年專利法)。
㈡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⒈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1】、【0006】、【0008】、【00 15】、【0016】段落所載(見本院卷一第52頁至第56頁), 系爭專利是關於一種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處理系統及方法,



特別係關於一種應用轉輪及焚化設備的處理系統及方法。由 於轉輪對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去除效率通常低於焚化爐,因 此習知技術雖然嘗試利用第二轉輪取代習用的焚化爐來處理 第一轉輪的脫附端尾氣,但由於第二轉輪的揮發性有機化合 物去除效率較低,其吸附端尾氣所含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濃度 反而較其第一圖所示焚化爐的焚化尾氣還要高。也因此習知 技術不但增加了設備成本(需增設額外的轉輪),其外排廢 氣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濃度卻不降反升,顯然並無法解決空 氣汙染問題。系爭專利為解決上開技術問題,乃提供一種串 聯式轉輪高效率淨化系統,其用以處理含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之待處理氣體,且其包括一第一轉輪、一第二轉輪及一焚化 設備。第一轉輪具有一第一吸附區及一第一脫附區……第二轉 輪具有一第二吸附區及一第二脫附區……焚化設備具有一焚化 單元、一進氣口及一排氣口,進氣口及排氣口均連通焚化單 元,進氣口供導入第一脫附處理氣體,焚化單元則用以將第 一脫附處理氣體中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焚燒處理而生成一焚 化後氣體,排氣口則用以排出至少一部份所述焚化後氣體。 其特色在於,第一轉輪的吸附端尾氣(即第一吸附處理氣體 )會經由第二轉輪進行第二次吸附處理,從而第二轉輪吸附 端尾氣(即第二吸附處理氣體)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濃度可 大幅低於習用技術的排放濃度,達到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高效 率處理的目的。在系爭專利其他實施方式中,焚化設備所排 出的焚化後氣體被進一步導入第一或第二轉輪的吸附端再次 處理、或被導入第一或第二轉輪的脫附端作為脫附氣體,減 少了焚化後氣體對外排出的流量或甚至不對外排出,從而更 進一步地降低了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排出總量。 ⒉系爭專利主要圖式:
  ⑴系爭專利第一實施例之配置示意圖
  
  ⑵轉輪之前視示意圖
  
  ⑶系爭專利第五實施例之配置示意圖
    
 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原告於起訴後即109年3月16日向智慧局申請更正系爭專利申 請範圍,而經智慧局於110年3月21日核准公告,更正後申請 專利範圍共計57項,請求項1、5、35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 項。原告主張受侵害者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4、15、23、25、 27,又上述請求項分別依附請求項1、24、26,是本件依更 正後系爭專利請求項1、14、15、23、24、25、26、27內容



,分述如下: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種串聯式轉輪高效率淨化系統,用以處理含揮發性有機化 合物之待處理氣體,包括:一第一轉輪,具有一第一吸附區 及一第一脫附區,該第一吸附區係供導入所述待處理氣體, 用以吸附所述待處理氣體中的至少一部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並送出一第一吸附處理氣體;該第一脫附區係供導入一第一 脫附氣體,用以脫附該第一轉輪所吸附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並送出一第一脫附處理氣體;一第二轉輪,具有一第二吸附 區及一第二脫附區,該第二吸附區係供導入所述第一吸附處 理氣體,用以吸附第一吸附處理氣體中的至少一部份揮發性 有機化合物並送出一第二吸附處理氣體;該第二脫附區係供 導入一第二脫附氣體,用以脫附該第二轉輪所吸附的揮發性 有機化合物並送出一第二脫附處理氣體;以及一焚化設備, 具有一焚化單元、一進氣口及一排氣口,該進氣口及排氣口 均連通該焚化單元,該進氣口係供導入所述第一脫附處理氣 體,該焚化單元用以將第一脫附處理氣體中的揮發性有機化 合物焚燒處理而生成一焚化後氣體,該排氣口用以排出至少 一部份所述焚化後氣體;其中所述第一吸附處理氣體之一部 份分流作為所述第二脫附氣體。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14:
  如請求項1所述的串聯式轉輪高效率淨化系統,所述第二脫 附處理氣體被導入該第一脫附區而作為所述第一脫附氣體。 ⑶系爭專利請求項15:
  如請求項14所述的串聯式轉輪高效率淨化系統,更包括一熱 交換器,所述焚化後氣體的一部份自該焚化單元送出並流經 該熱交換器,所述第二脫附氣體在導入該第二脫附區之前先 被導入該熱交換器並與所述焚化後氣體進行熱交換。 ⑷系爭專利請求項23:
  如請求項1所述的串聯式轉輪高效率淨化系統,更包括一第 一熱交換器,所述焚化後氣體的至少一部份流經該第一熱交 換器,所述第一脫附氣體在導入該第一脫附區之前先被導入 該第一熱交換器並與所述焚化後氣體進行熱交換。 ⑸系爭專利請求項24:
  如請求項1所述的串聯式轉輪高效率淨化系統,更包括一第 二熱交換器,所述焚化後氣體的至少一部份流經該第二熱交 換器,所述第二脫附氣體在導入該第二脫附區之前先被導入 該第二熱交換器並與所述焚化後氣體進行熱交換。 ⑹系爭專利請求項25:
  如請求項23所述的串聯式轉輪高效率淨化系統,更包括一第



二熱交換器,所述焚化後氣體的至少一部份流經該第二熱交 換器,所述第二脫附氣體在導入該第二脫附區之前先被導入 該第二熱交換器並與所述焚化後氣體進行熱交換。 ⑺系爭專利請求項26:
  如請求項1及23至25中任一項所述的串聯式轉輪高效率淨化 系統,更包括一第三熱交換器,所述焚化後氣體的至少一部 份流經該第三熱交換器,所述第一脫附處理氣體在導入該進 氣口之前先被導入該第三熱交換器並與所述焚化後氣體進行 熱交換。
 ⑻系爭專利請求項27:
  如請求項26所述的串聯式轉輪高效率淨化系統,其中所述焚 化後氣體依序流經該第三熱交換器、該第一熱交換器及該第 二熱交換器。
 ㈢專利有效性證據之說明:
 ⒈乙證7:
 ⑴乙證7為105(西元2016)年2月17日公告之中國大陸CZ000000 000A號「廢棄處理系統」發明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 利優先權日即106年2月3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乙證7為一種轉輪吸附濃縮RTO廢氣處理系統,包括:順序依 次連接的過濾器、多個轉輪設備、以及氧化爐,所述過濾器 用於初步過濾待處理氣體;所述轉輪設備包括轉輪箱、設置 於所述轉輪箱內的轉輪體,所述轉輪箱具有吸附區及脫附區 ,所述轉輪體位於所述吸附區內,用於淨化待處理氣體,所 述吸附區與所述過濾器相連接,以使初步過濾後的待處理氣 體進入到吸附區內,所述脫附區與所述氧化爐相連接,用於 脫附所述轉輪體上的揮發性污染物;所述氧化爐用於淨化脫 附後的揮發性污染物。上述轉輪吸附濃縮RTO廢氣處理系統 ,由於進行多次淨化過程,令待處理氣體淨化更加徹底,排 除後對空氣污染更低。
 ⑶主要圖式:
   
 ⒉乙證8:
 ⑴乙證8為103(西元2014)年8月27日公告之中國大陸第CZ0000 00000號「雙轉輪除濕機」實用新型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 系爭專利優先權日即106年2月3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 術。     
 ⑵乙證8為一種雙轉輪除濕機,包括依次銜接的風閥、初效過濾 器和第一前表冷,還包括第一轉輪和第二轉輪,所述第一轉 輪分為第一再生區和第一處理區,所述第二轉輪分為第二再 生區、第二處理區和預冷區;第一前表冷後的風依次進入第



一轉輪的第一處理區、處理風機、第二前表冷、第二轉輪的 第二處理區、後表冷、中效過濾器至工作間;位於第二前表 冷和第二轉輪之間的通路通過支路穿過預冷區,預冷區的出 口處通過第一分支管路依次穿過第一再生加熱器、第二再生 區、第一再生風機第二再生加熱器、第一轉輪的第一再生區 至第二再生風機。採用雙轉輪的結構形式,具有再生空氣處 理系統,提高了處理空氣的能力,減少資源浪費,能耗低, 能量的利用率高。
 ⑶主要圖式:
  
 ⒊乙證9:
 ⑴乙證9為104(西元2015)年12月1日公告之我國第I510280號 「流體處理方法、流體處理裝置及流量」發明專利案,其公 告日早於系爭專利優先權日即106年2月3日,可為系爭專利 之先前技術。     
 ⑵乙證9為一種可提高吸附功能之再生效果的流體處理方法及其 裝置。上述流體處理方法係降低被處理空氣中所含二氧化碳 之濃度之方法,且包括以下步驟。使被處理空氣於通過第1 轉輪(10)降低水分濃度之後,通過第2轉輪(20),藉此降低 二氧化碳之濃度。該第2轉輪(20)具有對二氧化碳及水分均 可吸附之沸石,且溫度越低越可有效吸附二氧化碳。當對第 2轉輪(20)進行加熱再生時,使用利用第1轉輪(10)而使水分 濃度降低且藉由加熱器(8)而加熱之空氣。
 ⑶主要圖式: 
  ①第二實施例
  
  ②第六實施例
  
 ⒋乙證13:
 ⑴乙證13為98(西元2009)年12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I318282號 「熱回收裝置及其方法」發明專利案,其公告日係早於系爭 專利優先權日(2017年2月3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乙證13為一種熱回收裝置及其方法,係包括有一轉輪、一廢 氣進氣管路、一第一抽風機、一第二抽風機、一新鮮空氣進 氣管路、一燃燒爐以及一煙囪;該轉輪係分為吸附區、冷卻 區以及脫附區,且該吸附區、冷卻區以及脫附區各設有進氣 管路與排氣管路,該廢氣進氣管路係連接轉輪吸附區之進氣 管路,該第一抽風機係與轉輪吸附區之排氣管路相連接,該 第二抽風機係與轉輪脫附區之排氣管路相連接,該新鮮空氣 進氣管路,係新鮮空氣提供之管路,並與轉輪冷卻區之進氣



管路相連接,該燃燒爐係設置有第一~第三熱交換設備與一 裂解室,該第一~第三熱交換設備與裂解室各設有進氣管路 與排氣管路,該第一熱交換設備之排氣管路與裂解室之進氣 管路連接,而裂解室之排氣管路再連接至第一熱交換設備之 進氣管路,該第一熱交換設備之另一排氣管路係與第二熱交 換設備之進氣管路相連接,該第二熱交換設備之排氣管路係 與第三熱交換設備之進氣管路相連接,而該第二熱交換設備 之另一排氣管路係與轉輪脫附區之進氣管路相連接,且該第 二熱交換設備之另一進氣管路係與轉輪冷卻區之排氣管路相 連接,以及一煙囪係連接第一抽風機與第三熱交換設備之排 氣管路,其中,該轉輪脫附區之排氣管路係連接至該燃燒爐 ,且第三熱交換設備之排氣管路可與其他裝置連接以提供 該裝置熱源,藉此,可達充分回收廢熱並加以利用者。 ⑶主要圖式:
   
 ⒌乙證14:
 ⑴乙證14為102(西元2013)年10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I412717 號「氣對氣熱交換器及整合該熱交換器之廢棄焚化爐」發明 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優先權日即106年2月3日, 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乙證14係有關一種整合熱交換器之廢氣焚化爐,其包括有: 一外箱體,兩端形成有第一氣體進氣口與第一氣體出氣口; 一內垂吊體,垂吊定位於該外箱體內部,而將導氣管束兩端 焊接於上盒體底板與下盒體頂板,並把該上盒體內部分隔出 第二類氣體進氣室與第二類氣體出氣室,該下盒體內部遂成 為迴轉室;以及一爐頭,設置於該外箱體所增設之燃燒室內 ,該燃燒室之進氣口與該內垂吊體之第二類氣體出氣室連接 ,該燃燒室之出氣口與該外箱體之第一氣體進氣口連接者。 藉此,用以解決先前技術導氣管束熱膨脹應變、熱交換效率 較差且清潔維護較為不易之問題,而具有提升熱交換效率且 易於清潔維護,並有壓損小且節省空間之功效。 ⑶主要圖式: 
  ①熱交換器之外箱體結構俯視圖

  ②熱交換器之外箱體與內垂吊體結構正視圖  
  ③第一實施例

  ④焚化爐之結構說明圖  
 ⒍乙證21:




 ⑴乙證21為94(西元2005)年6月23日公告之日本第JP2005-161 128A號「有機ガス処理装置」發明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 專利優先權日即106年2月3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乙證21係提供一種有機廢氣處理設備,不僅能夠高度提高有 機廢氣的去除效率,降低排放廢氣的濃度,還能夠實現有機 廢氣的高度濃縮。為了解決以上課題,本發明通過安裝第一 吸氣轉輪1和第二吸氣轉輪2,並使室外空氣穿過第二吸氣轉 輪2的冷卻區域6,廢氣穿過第二吸氣轉輪2的脫附區域8後再 穿過第一吸氣轉輪1的冷卻區域5,加熱後又穿過第一吸氣轉 輪1的脫附區域7,由此穿過第二吸氣轉輪2的吸附區域4的廢 氣濃度就會降低。
 ⑶主要圖式:
   
 ⒎乙證22:
 ⑴乙證22為102(西元2013)年6月19日公告之日本第JP5215233 號「除湿機」發明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優先權日 即106年2月3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乙證22要解決的問題是,提供低露點空氣的除濕機的進一步 提高節能效果且小型化。本發明將除濕轉輪設置為前級和後 級,每一級除濕轉輪都設置了冷卻區,各冷卻區作為與通過 處理區的氣流同方向進行空氣流通的正向冷卻區,將後級除 濕轉輪的冷卻區出氣口空氣作為後級除濕轉輪的再生空氣, 將後級除濕轉輪的再生區出氣口空氣作為前級除濕轉輪的再 生空氣加以利用,這是最主要的特徵。
 ⑶主要圖式:
  
 ㈣系爭專利違反106年專利法關於進步性之規定: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4係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是該附屬項 包含其所依附請求項1 之所有技術特徵,並進一步限定「所 述第二脫附處理氣體被導入該第一脫附區而做為所述第一脫 附氣體」之技術特徵。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14與乙證7比對:
 ①依乙證7 說明書第【0002】、【0013】段落分別記載「廢氣 淨化(Fluegas purification)主要是指針對工業場所產生 的工業廢氣……RTO(Regenerative Thermal Oxidizer)也稱 作蓄熱式氧化爐,用於在高溫下將可燃廢氣氧化成對應的氧 化物和水,從而淨化廢氣」、「所述轉輪設備為兩個,兩個 所述轉輪設備鄰近設置,並相連通」等內容,可知乙證7之



蓄熱式氧化爐,可用以處理含工業廢氣之待處理氣體以淨化 廢氣,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述「一種串聯式轉輪高效 率淨化系統,用以處理含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之待處理氣體」 之技術特徵。
②復依乙證7說明書第【0033】、【0036】段落分別記載「轉輪 箱210具有吸附區211、脫附區212……吸附區211與篩檢程式 100相連接,以使初步過濾後的待處理氣體進入到吸附區211 內,脫附區212與氧化爐300相連接,用於脫附轉輪體220上 的揮發性污染物」、「待處理氣體進入到一個轉輪設備200 內的吸附區211內,並通過轉輪體220進行第一次淨化……第一 次淨化後的待處理氣體進入到與之前轉輪設備200連接的另 一轉輪設備200內……轉輪設備200淨化後,對吸附於轉輪體22 0上的揮發性污染物進行脫附」等內容,併參以前揭主要圖 式,可知乙證7之轉輪設備200,具有吸附區211及脫附區212 ,該吸附區211係供導入所述待處理氣體,用以吸附所述待 處理氣體中的至少一部份工業廢氣並送出吸附處理氣體;該 脫附區212係供導入脫附氣體,用以脫附該轉輪設備200所吸 附的工業廢氣並送出一脫附處理氣體,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 項1所述「包括:一第一轉輪,具有一第一吸附區及一第一 脫附區,該第一吸附區係供導入所述待處理氣體,用以吸附 所述待處理氣體中的至少一部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並送出一 第一吸附處理氣體;該第一脫附區係供導入一第一脫附氣體 ,用以脫附該第一轉輪所吸附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並送出一 第一脫附處理氣體」之技術特徵。
③及依乙證7說明書第【0013】、【0036】段落所載「所述轉輪 設備為兩個,兩個所述轉輪設備鄰近設置,並相連通…第一 次淨化後的待處理氣體進入到與之前轉輪設備200連接的另 一轉輪設備200內,進行再次淨化」,併對照乙證7之上開主 要圖式所揭示前後兩組轉輪設備200之吸附區211、脫附區21 2皆具有進氣及出氣口,可知乙證7後段具有第二組轉輪設備 200,且具有吸附區211及脫附區212,其中,該吸附區211係 供導入所述待處理氣體,用以吸附所述待處理氣體中的至少 一部份工業廢氣並送出吸附處理氣體;該脫附區212係供導 入脫附氣體,用以脫附該轉輪設備200所吸附的工業廢氣並 送出一脫附處理氣體,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述之「一 第二轉輪,具有一第二吸附區及一第二脫附區,該第二吸附 區係供導入所述第一吸附處理氣體,用以吸附第一吸附處理 氣體中的至少一部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並送出一第二吸附處 理氣體;該第二脫附區係供導入一第二脫附氣體,用以脫附 該第二轉輪所吸附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並送出一第二脫附處



理氣體」之技術內容。
④又依乙證7說明書第【0042】、【0044】段落分別記載「氧 化爐300包括箱體310以及設置於箱體310內的多個蓄熱體320 。其中,箱體310包括至少兩個蓄熱室311,以及連接連通 至少兩個蓄熱室311的連接部312……蓄熱室311的側壁上開設 有進風口311A及出風口311B」、「使用上述氧化爐300時, 先令待處理氣體由其中一蓄熱室311上的進風口31IA進入到 箱體310內……通過加熱孔對箱體310內的待處理氣體進行加熱 ……待……處理氣體分解後,經由多個蓄熱體320傳遞到另一蓄 熱室311的出風口311B,並排出」等內容,併參以前揭主要 圖式,可知乙證7具有氧化爐300,內部有蓄熱體320及蓄熱 室311,以及進風口311A及出風口311B,該進風口311A及出 風口311B均連通該蓄熱室311,該進風口311A係供導入所述 脫附處理氣體,該蓄熱體320及蓄熱室311用以將脫附處理氣 體中的待處理氣體焚燒處理而生成焚化後氣體,該出風口31 1B用以排出至少一部份所述焚化後氣體,復揭露系爭專利請 求項1所述「以及一焚化設備,具有一焚化單元、一進氣口 及一排氣口,該進氣口及排氣口均連通該焚化單元,該進氣 口係供導入所述第一脫附處理氣體,該焚化單元用以將第一 脫附處理氣體中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焚燒處理而生成一焚化 後氣體,該排氣口用以排出至少一部份所述焚化後氣體」之 技術特徵。
⑤再依乙證7之上開主要圖式顯示之氣體流路,其中第一組轉輪 設備200於排出氣體(即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第一吸附處 理氣體)後,該氣體一部份分流,後續經由熱交換設備400 進入第二組轉輪設備200脫附區212內以作為脫附氣體者,揭 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述「其中所述第一吸附處理氣體之一 部份分流作為所述第二脫附氣體」之技術內容,是乙證7已 實質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整體技術特徵。故而,乙證7除 未揭示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4所進一步限定「所述第二脫附處 理氣體被導入該第一脫附區而作為所述第一脫附氣體」之技 術特徵外,其餘技術特徵均已明確揭露。
 ⑶系爭專利請求項14與乙證9比對:
①依乙證9之上開主要圖式①第二實施例所示,可知有第1轉輪10 及第2轉輪220,另有標示流路(a)至(i)之氣體流路,參以乙 證9說明書關於第二實施型態之記載(即第二實施例之氣體 流向,見本院卷二第287頁至第289頁),該氣體係分別通過 第1轉輪10及第2轉輪220,以達到廢氣回收二氧化碳之作用 ,是乙證9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第一轉輪、第二轉輪及其 氣體流路之技術特徵;且依乙證9說明書所述「通過圖6中(e



')所示部分之空氣係為藉由通過第1轉輪10之水分吸附位置X 而乾燥之空氣,且該空氣朝第2轉輪220之加熱再生位置B流 動」之技術內容(見本院卷二第288頁),亦已揭露系爭專 利請求項1「其中所述第一吸附處理氣體之一部份分流作為 所述第二脫附氣體」之技術特徵。
②復依乙證9說明書所載「第1再生管38構成將經由第2再生管37 而通過第2轉輪20之加熱再生位置B之空氣引導至第1轉輪10 之水分再生位置為止的流路」之技術內容(見本院卷二第27 9頁),併參以乙證9之上開主要圖式①第二實施例所示之流 體流路(即再生管237通過加熱再生位置B引導至第1轉輪10 ),顯相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4關於「所述第二脫附處理氣 體被導入該第一脫附區而作為所述第一脫附氣體」之技術特 徵,是乙證9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4進一步限定之前揭技 術特徵。
③乙證7與乙證9有組合動機:
  依乙證7之說明書第【0001】段落記載「本發明涉及環保領 域,特別是涉及一種廢氣處理系統」(見本院卷二第241頁 );而乙證9說明書則記載「藉由使經預先乾燥之廢氣穿過 吸附二氧化碳之吸附劑而回收二氧化碳。而且,藉由對該吸 附劑供給經加熱之空氣,而使二氧化碳脫附,從而使吸附能

1/3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傑智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