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出資額等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補字,110年度,150號
CSEV,110,旗補,150,2021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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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旗補字第150號
原   告 黃宇涵 


被   告 傅玉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補
正以下事項,若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6,60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又因
  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0 年度旗
  救字第2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
  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
  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二、得證明原告主張之相關證據資料。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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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