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旗簡字第76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許榮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佛蓮山玉善宮間請求確認使用權存
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11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6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