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小字,110年度,197號
CSEV,110,旗小,197,2021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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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旗小字第197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渂翎(原名:林信吾、盧信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杜志宏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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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