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735號
原 告 玫瑰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戴月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延玲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第2項規定,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欠500元,茲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嘉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