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0年度,667號
STEV,110,店補,667,2021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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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667號
原 告 奈德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訊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37,72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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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奈德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連訊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