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695號
原 告 彭永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普飛特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並經本院核發110年度司促字第26422號支付命令
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2,7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
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本院逕取消庭期及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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