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686號
原 告 許耀堂 住○○市○區○○街00號 許淑芬 住同上
許淑巧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
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
項可資參照。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榮良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應定期命補
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6,912元,
應徵裁判費2,650元,爰依上揭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所
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本院逕取消庭期及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