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小字第858號
原 告 周榮群
被 告 楊陳宥婷即陳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區○○路00號10樓,有卷附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 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