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調字,110年度,541號
TLEV,110,六簡調,541,2021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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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541號
聲 請 人 林文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起訴之必備程式;又原告
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
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相對人「
黃01」、「黃02」之名字,揆諸前開說明,定期間命聲請人
具狀補正相對人「 黃01」、「黃02」之名字及現在戶籍謄
本。
二、提出座落於雲林古坑鄉中華路34號建物之稅籍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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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