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調字,110年度,454號
TLEV,110,六簡調,454,2021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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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454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吳棋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薛秀敏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具狀聲請閱卷,並於閱卷完畢
後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
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遵期具狀聲請閱卷,並參酌卷附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分
割登記資料,以被繼承人薛武松之「全體遺產」為本件訴訟
標的,並補正正確之「訴之聲明」及附表。
二、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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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