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454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吳棋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薛秀敏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應提出被繼承人薛武松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
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相對人已死亡而有繼
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相對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
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
及以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暨按被告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三、應提出雲林縣○○鎮○○段00地號、42地號土地之一類登記謄本
(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被繼承人薛武
松之繼承人即被告有無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五、補正許○○之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等資料。
六、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