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10年度,294號
TLEV,110,六簡,294,202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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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字第294號
原 告 台利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端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宜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2,444,000元,應繳裁判費121,560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欠121,060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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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利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宜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