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10年度,282號
TLEV,110,六簡,282,2021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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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六簡字第282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賴耀仁

陳怡穎

被 告 謝耀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33,731元,及其中新台幣119,621元自民國95年11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1,44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按原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上開債權(包括 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墊付費用、擔保物權等 一切從屬權利)讓與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富 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復將上開債權讓與創群投資 有限公司,而該公司再於民國107年5月8日將上開債權讓 與原告,是以本案債權已合法移轉在案。
(二)查被告謝耀進向原債權人申請現金卡使用,被告得隨時依 約定方式支付費用款項,並有約定償還方式,又如有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或償還本金者…等情事,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
(三)詎被告未依約還款,迭經催討無效,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



,尚有如訴之聲明所請求標的及其數量未獲清償,而原告 已取得上開債權一切權利,故原告爰依契約等規定請求被 告負給付清償責任,並以此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代為債權之 通知。
(四)爰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陳 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交 易明細、債權讓與證明書3件、債權讓與通知書函暨信封 、戶籍謄本等為證,堪信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即屬有理由,應予准 許。
(三)被告全部敗訴,全部之訴訟費用1,440元,應由被告負擔 。又本件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簡易訴訟,法院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法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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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