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調字,110年度,701號
TLEV,110,六小調,701,2021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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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小調字第701號
聲 請 人 沈武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偉民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100 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未據聲請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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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