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字,110年度,316號
TLEV,110,六小,316,2021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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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六小字第316號
原 告 黃永田

被 告 賴韋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5,305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30%,其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附件一:
一、本院勘驗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提供行車記錄器攝錄之光碟 【檔案:ESWR7633 】,勘驗結果為:
㈠、錄影畫面顯示行車記錄器之鏡頭朝前方拍攝,可拍攝前方車 輛行駛狀況,勘驗筆錄上所記載之時間係錄影之時間,併此 說明。
㈡、光碟錄影時間11:36:15-11:36:31 畫面顯示前方號誌為紅燈,嗣前方號誌變為綠燈(光碟錄影 時間11:36:16),車子緩慢起步時,此時能見畫面左方有 一輛灰色汽車已穿越路口正準備左轉進入高速公路匝道,而 畫面右方汽車仍禁止不動,唯有一輛右方白色機車(駕駛及 乘客均未戴安全帽)繼續向行駛,且未通過路口停止線(光碟 錄影時間11:36:19)。嗣灰色汽車左轉時,該輛白色機車 已從右方快速穿越路口,未減速直接衝撞灰色汽車(光碟錄 影時間11:36:20),機車車殼因而破裂噴飛、駕駛及乘客



從空中翻轉落地,落地後仍在地上翻滾,檔案畫面至此結束 。
  
附件二:
零件折舊:5年以上車輛,零件殘存值【33,050×10%=3,305元】原告得請求車輛損害賠償之金額:
22,000元(工資)+3,305元(零件)=25,3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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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