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調字第514號
原 告 任捷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瑋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與被告梁瑋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就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701、744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02號加重詐欺等
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0年度附民字第210號),經
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15萬元,其中除匯款金額3萬元為原告因被告詐欺
所生之損害,係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依法免徵裁判費
外,其餘12萬元部分,則非屬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
二、請提出請求被告應給付15萬元之項目為何(應分項列明,如
受詐騙金額、精神賠償費用各為何)、計算式、計算依據(
即如何得出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之金額)及相關單據影本。
三、原告請求精神賠償部分,未陳明有何人格權及人格法益受損
之情形,應補正請求之事實及法律上依據為何,並提出證物
影本。
四、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
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姚志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