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調字第503號
聲 請 人 余紫婕
即 原 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豊耀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2,21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55
,700元(計算式: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000號房屋課稅現值+
租金=947,700元+208,000元=1,155,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27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