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10年度,797號
CHEV,110,彰小,797,20211230,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79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陳嘉君
被 告 程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291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