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10年度,508號
GSEV,110,岡補,508,2021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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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508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蔡美玉洪慶和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慶和遺產範圍內
  給付新臺幣(下同)182,139 元,應繳裁判費1,990 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9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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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