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508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蔡美玉即洪慶和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慶和遺產範圍內
給付新臺幣(下同)182,139 元,應繳裁判費1,990 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9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