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小字,110年度,639號
GSEV,110,岡小,639,20211216,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岡小字第63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黃義雄 
      楊世瑜 
被   告 黃楚蘋即黃妡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110 年度彰小字第472 號),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2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