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小字,110年度,561號
GSEV,110,岡小,561,202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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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岡小字第56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琮祐 
      羅棨芳 
被   告 蘇沐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壹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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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