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司補字,110年度,6號
GSEV,110,岡司補,6,202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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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司補字第6號
聲 請 人 陸子嫺 


相 對 人 陸緯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
 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給付新台幣(下同)
 1,355,034 元,是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1,355,034 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 元。茲依上
 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佳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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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