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司補字第6號
聲 請 人 陸子嫺
相 對 人 陸緯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
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給付新台幣(下同)
1,355,034 元,是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1,355,034 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 元。茲依上
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佳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