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司補字,110年度,4號
GSEV,110,岡司補,4,202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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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司補字第4號
聲 請 人 何雲明 


相 對 人 何清昌 
      何國華 
      何飛麟 
      何姿誼 
      何擇良 
      何宋錦 
      何宋朝 

      何文耀 
      何子誠 
      何建昌 
      何應成 
      何旻璟 
      何世鳴 
      何文華 
      何文玉 


      何武帝 
      何武平 
      何庭豪 
      何義訓 
      何政庭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何耀德 
      王欣慧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
 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
 區○○段000 地號土地准予分割,是以聲請人主張伊就上開土
 地應有部分乘以土地面積,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結果,本件調
 解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3,583 元(計算式:土
 地面積2043.14 ㎡×公告土地現值5,400 元/ ㎡×原告權利範
 圍3937/40840=1,063,58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
 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 元。茲依上開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調解聲請,
 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佳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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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