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司補字第4號
聲 請 人 何雲明
相 對 人 何清昌
何國華
何飛麟
何姿誼
何擇良
何宋錦
何宋朝
何文耀
何子誠
何建昌
何應成
何旻璟
何世鳴
何文華
何文玉
何武帝
何武平
何庭豪
何義訓
何政庭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何耀德
王欣慧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
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
區○○段000 地號土地准予分割,是以聲請人主張伊就上開土
地應有部分乘以土地面積,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結果,本件調
解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3,583 元(計算式:土
地面積2043.14 ㎡×公告土地現值5,400 元/ ㎡×原告權利範
圍3937/40840=1,063,58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
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 元。茲依上開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調解聲請,
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佳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