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51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王裕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天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77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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