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0年度,513號
PTEV,110,屏補,513,202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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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51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王裕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天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77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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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