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小字第3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正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林玉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民國110 年11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固為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徵第一審裁判費,然經移送民事庭後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但書規定,應適用民事訴訟法,是上
訴人之上訴,依法應徵收裁判費。次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75,8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