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小字,110年度,334號
ILEV,110,宜小,334,2021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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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小字第33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被 告 陳張麗虹(即陳建忠之繼承人)


陳聖富(即陳建忠之繼承人)

陳聖宏(即陳建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張麗虹陳聖富陳聖宏為被告陳建忠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 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 、第173條本文定有明文。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 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亦 為同法第175條第1、2項、第178條所明定。二、本件兩造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被告陳建忠於民國11 0年7月24日死亡,繼承人為陳張麗虹陳聖富陳聖宏3人 ,有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查,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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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