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簡字第871號
原 告 邱揚棋
被 告 廖俊懿即廖晟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起至同年12月28日止 ,先後9次至原告經營之酒店消費,尚積欠新臺幣(下同)2 1萬5,000元,屢催無果,乃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21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且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律師函為證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復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 21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7月30日( 見本院卷第3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原告之聲請不另准駁,並依職權確定訴訟 費用為2,320元( 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